我们重视您在个人资料保护和私隐方面的权利
此私隐通告仅涉及由您直接提供或您因浏览本网站而被收集的个人资料之处理。假如我们在不同的前提或情况下处理您的个人资料(例如当您向我们作出指示或成为我们的客户时),我们会另行向您发出通告。在香港的资料主体,请按 此处 (只提供英文版本)阅读我们就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
关于我们
祁卓信苏期殷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是从事调查性质的争议解决律师事务所。我们在亚洲、欧洲及美洲等地协助客户通过诉讼和仲裁解决纷争。我们是您在浏览本网站期间经处理的个人资料的控制者。本通告中凡提及「个人资料」、「处理」及「控制者」,均按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及2018年《数据保护法》的定义诠释。
我们收集哪些个人资料?
我们可能会因您浏览本网站而按以下方式收集或处理您的个人资料:
- 当您在联络表格中提供您的个人资料;
- 当您以其他方式(例如电邮、电话或传真)与我们联络;
- 您的网页浏览器通过使用cookies或类似软件提供的数据。
我们依据哪些基础来处理您的个人资料
我们可能会为以下目的保留您向我们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
- 提供您所要求的服务;
- 履行我们在法律、监管和道德方面的义务(包括有关管理潜在利益冲突);
- 招聘用途(您因求职而向我们提供个人资料);
- 就我们的服务进行市场推广(在您同意下);或
- 基于我们作为一间企业的合法权益。
您使用本网站的大部分内容或相关网上系统时,毋须向我们提供任何个人资料。然而,如果您有意获得我们在本网站提供的一些较特殊的个人化服务,您需要提供若干个人资料。
一般而言,我们在处理您的个人资料时,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符合我们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亦符合您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您的权益或基本权利和自由凌驾于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会尽量避免处理您的个人资料。我们致力以最专业及以客户为本的方式经营我们的业务,并按照这个原则处理您的个人资料。
我们会不时在此网站登载此则私隐通告。
谁可取得或收取您的个人资料?
一般而言,您因浏览本网站而提供的个人资料的接收者仅限于我们的员工。在若干情况下,我们可能不得不向第三方(例如监管机构或执法机关)提供我们所持有的个人资料。我们只会在遵守法律并且有必要时向第三方提供我们所持有的个人资料。
市场推广
我们或会因您要求获得服务或最新信息而不时向您发出邮件,而这些邮件都是您所要求的,或是根据市场推广法例我们认为您可能有兴趣及/与您的实际情况/工作相关的。这些电邮可能包含我们产品及服务的详情、通讯、简报和最新法律信息,以及邀请您参加研讨会及其他活动。除非您要求收取有关电邮,否则我们不会向您发出该等电邮,而您在任何时候亦可选择不再收取任何市场推广讯息(请注意假若您之后成为我们的客户,则情况或会有所不同)。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资料借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您的权利
因浏览我们网站而提供或收集到关于您的个人资料,将会在最近期的有记录活动后起计保留六个月。
您享有以下权利:
- 向我们提出要求以查阅、更正或删除您的个人资料;
- 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及您的个人资料时施加限制;
- 反对我们处理有关数据;及
- 资料可携权(如适用)。
倘我们持有您的个人资料,我们会按您的要求和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 让您查阅您的个人资料;或
- 如有必要,采取合理步骤改正、更正或删除我们所持有任何有关您的个人资料。
如果您选择不提供个人资料,或您行使权利以限制对您的个人资料的处理,我们可能无法提供相关服务,或我们向您提供的服务可能受到限制。
如有投诉,可循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列明的途径作出。
就您的数据与我们联络
如果您对您的个人资料或数据的使用方式有任何要求、疑问或疑虑,请与我们联络。
如您的联络数据有任何变动,或留意到数据有任何不准确之处,请告知我们,以协助我们保存您最新的个人资料。请按此处以电邮方式与我们联络。我们亦可能不时与您联系,以确定我们所持有关您的数据正确无误。
说明:
为履行我们的一般责任以及遵守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3条,我们刊登此私隐通告,以告知阁下我们处理您的个人资料。此私隐通告并非合约文件,因此我们并不要求您对此私隐通告表示「同意」,亦不会声称「阁下阅读此私隐通告,即表示阁下同意此私隐通告」。请注意,我们向身处欧盟的个人提供产品或服务时,亦须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不限于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该情况下,您亦有权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77条向《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另一监管机关作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