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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俊明

合夥人

個人資料

紀俊明律師是祁卓信蘇期殷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合夥人,擅長處理複雜的跨境訴訟,包括展開調查、進行聆訊以及強制執行判決。  

紀律師曾於多宗亞太地區的大規模公司倒閉案件中代表客戶行事,在破產管理、詐騙及專業疏忽糾紛方面尤為擅長。對於處理銀行和金融、一般商業及僱傭訴訟,以及具爭訟性的監管事宜,紀律師亦擁有豐富經驗。  

紀律師具備淵博的法律知識及敏銳的洞察力,能為客戶制訂創新的解決方案,促進客戶利益。此外,他熱衷於利用科技輔助調查工作。  

紀律師在香港獲授予民事法律程序的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擁有訟辯律師的專業資格。  

主要經驗  

商業詐騙及專業疏忽的調查及訴訟  

當公司集團因詐騙或管理不善而倒閉時,紀律師會聯同破產管理業者找出問題所在,促使相關人員承擔責任,他們包括:主要過失責任人(通常是高級管理人員)、接受不當款項的收款人,以及有責任保障該集團免受損失的專業把關人士/單位(例如核數師、估值師及銀行)。  

在嘉漢林業(Sino Forest)一案中,某上市林業公司的行政總裁策劃了一個 「極其龐大且複雜的騙局,導致嘉漢林業損失數十億美元」。相關詐騙包括:(a) 製作大量於中國內地持有的虛構林木資產以捏改資產、收入及盈利數據;(b) 依據此等虛假財務數據籌集資金;及 (c) 與關聯方進行欺詐性交易以轉移籌集得來的資金。本行代表訴訟受託人,於不同司法管轄區進行調查及申索,包括:  

  • 在安大略省法院提起針對該公司行政總裁的程序,最後法院作出26億美元賠償的判決。(Borrelli v Chan 2018 ONSC 1429; 2019 ONCA 525)  
  • 在新加坡法院提起針對該公司林木資產估值師的程序,經過十個星期審訊後,最終達成和解。  
  • 在香港法院提起針對該公司核數師的程序,有關訴訟仍在進行中。  

紀律師現時或過往曾代表客戶處理不同範疇的案件,包括金屬交易、水處理、奶牛養殖、時尚眼鏡及電子貿易業務,以及主權財富基金等;每宗案件均要求紀律師對有關業務及行業的運作方式有深入了解。  

紀律師對於處理訴訟出資及應對專業訴訟出資者均擁有豐富經驗:例如Hyflux Ltd v Lum Ooi Lin [2023] SGHC 113(獲資助的原告人可以出資者作出的支付訟費承諾為訟費提供保證)。  

其他有關詐騙及銀行與金融的訴訟  

處理多宗為追討網上騙案中被轉移的款項而進行的訴訟,例如UniCredit Bank Austria v Dragonwise Trading [2013] 2 HKLRD 169。  

處理有關針對銀行不當銷售金融產品而提起申索的多宗訴訟。  

代表一家銀行就其被指不誠實地協助違反信託及收取受限於押記的款項的申索作出抗辯。  

有關破產管理及重組的訴訟及諮詢  

代表客戶處理多項有關清盤人權力的事宜,當中涉及清盤人訊問證人及要求交出文件的權力。  

代表公司集團的清盤人行事,該集團在被發現有潛在的廣泛欺詐行為後被清盤(Re Days International Ltd [2014] 1 HKLRD 20)。  

就有可能是香港首次運用臨時清盤程序以完成資產預先組裝出售 (Egana),獲得臨時清盤人的任命。  

代表銀行委任接管人接管一間公司,以變現一宗飛機融資(甘泉航空) 項下的抵押權益,並於其後針對該航空公司創辦人的仲裁中代表客戶行事,以強制執行銀行獲提供的擔保。  

監管  

代表核數師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的調查作出回覆。  

代表客戶處理多項重大、具爭訟性的監管事宜,包括由銀行最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監察的高度敏感事宜,包括:  

  • 處理監管調查機構的突擊審查;  
  • 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法律程序中代表個人被告人行事,該名被告人為一家紐約對沖基金的僱員,被指涉及內幕交易及虛假交易;  
  • 代表個別人士出席不同監管機構安排的會面,或處理監管機構有關呈交文件的要求(該等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金管局、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現為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以及警務處);  
  • 協助一家銀行進行內部調查及擬備詳細的調查報告;  
  • 處理有關執法及紀律的案件,包括擬備求情文件;  
  • 就評估員工適當性的方法是否合適一事向一家銀行提供意見,並協助該銀行評估其員工的持續適當性。  

一般商業  

代表某國際時裝品牌處理有關一家零售及分銷合資企業的股東糾紛,該糾紛涉及小股東被壓迫以及要求公平公正清盤的聲請(Quiksilver Greater China Ltd v Quiksilver Glorious Sun Licensing Ltd [2014] HKCFI 1306; [2014] 4 HKLRD 759)。  

代表勝訴原告人在一宗主要案例中行事,該案在終審法院審理,涉及對一項不可抗力條款的詮釋(Goldlion Properties Ltd v Regent National Enterprises Ltd [2009] HKCFA 58)。  

代表一家國際投資銀行處理一宗大額且高度敏感的租賃爭議(對方為其業主),有關爭議涉及香港及紐約高級管理層的失察。  

代表客戶處理有關娛樂合資企業的一宗股東糾紛,當中涉及違反受信責任、詐騙及壓迫小股東的指控。  

代表客戶於澳洲的最高法院處理一宗稅務上訴案件: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v Citylink Melbourne Limited [2006] HCA 35; (2006) 228 ALR 301。  

僱傭  

代表作為僱主的原告人處理一宗有關員工集體轉投另一公司的案件。該案件的判決 (Tullett Prebon (Hong Kong) Ltd v Chan Yeung Fong Nick [2011] HKCFI 355)已成為香港有關非訴訟一方披露資料的主要案例。  

代表作為僱主的原告人於HSBC Bank plc v Steven Andrew Wallace [2008] 1 HKLRD 613一案中行事,該案已成為香港有關執行僱傭關係終止後的限制的主要案例。 

工作經歷  

  • 祁卓信蘇期殷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2021年  
  • 立祁律師事務所,2014年  
  • 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2008年  
  • 孖士打律師行,2007年  
  • Freehills (現為史密夫斐爾律師事務所),2002年  

教育背景 

  • 墨爾本大學商業法學碩士 

  • 蒙納士大學經濟學學士/法學學士  

執業資格 

  • 香港訟辨律師,2014年  
  • 香港高等法院,2008年  
  • 維多利亞最高法院,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