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俊明律师是祁卓信苏期殷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合伙人,擅长处理复杂的跨境诉讼,包括展开调查、进行聆讯以及强制执行判决。
纪律师曾于多宗亚太地区的大规模公司倒闭案件中代表客户行事,在破产管理、诈骗及专业疏忽纠纷方面尤为擅长。对于处理银行和金融、一般商业及雇佣诉讼,以及具争讼性的监管事宜,纪律师亦拥有丰富经验。
纪律师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及敏锐的洞察力,能为客户制订创新的解决方案,促进客户利益。此外,他热衷于利用科技辅助调查工作。
纪律师在香港获授予民事法律程序的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拥有讼辩律师的专业资格。
主要经验
商业诈骗及专业疏忽的调查及诉讼
当公司集团因诈骗或管理不善而倒闭时,纪律师会联同破产管理业者找出问题所在,促使相关人员承担责任,他们包括:主要过失责任人(通常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不当款项的收款人,以及有责任保障该集团免受损失的专业把关人士/单位(例如核数师、估值师及银行)。
在嘉汉林业(Sino Forest)一案中,某上市林业公司的行政总裁策划了一个 「极其庞大且复杂的骗局,导致嘉汉林业损失数十亿美元」。相关诈骗包括:(a) 制作大量于中国内地持有的虚构林木资产以捏改资产、收入及盈利数据;(b) 依据此等虚假财务数据筹集资金;及(c) 与关联方进行欺诈性交易以转移筹集得来的资金。本行代表诉讼受托人,于不同司法管辖区进行调查及申索,包括:
- 在安大略省法院提起针对该公司行政总裁的程序,最后法院作出26亿美元赔偿的判决。 (Borrelli v Chan 2018 ONSC 1429; 2019 ONCA 525)
- 在新加坡法院提起针对该公司林木资产估值师的程序,经过十个星期审讯后,最终达成和解。
- 在香港法院提起针对该公司核数师的程序,有关诉讼仍在进行中。
纪律师现时或过往曾代表客户处理不同范畴的案件,包括金属交易、水处理、奶牛养殖、时尚眼镜及电子贸易业务,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等;每宗案件均要求纪律师对有关业务及行业的运作方式有深入了解。
纪律师对于处理诉讼出资及应对专业诉讼出资者均拥有丰富经验:例如Hyflux Ltd v Lum Ooi Lin [2023] SGHC 113(获资助的原告人可以出资者作出的支付讼费承诺为讼费提供保证) 。
其他有关诈骗及银行与金融的诉讼
处理多宗为追讨网上骗案中被转移的款项而进行的诉讼,例如UniCredit Bank Austria v Dragonwise Trading [2013] 2 HKLRD 169。
处理有关针对银行不当销售金融产品而提起申索的多宗诉讼。
代表一家银行就其被指不诚实地协助违反信托及收取受限于押记的款项的申索作出抗辩。
有关破产管理及重组的诉讼及咨询
代表客户处理多项有关清盘人权力的事宜,当中涉及清盘人讯问证人及要求交出文件的权力。
代表公司集团的清盘人行事,该集团在被发现有潜在的广泛欺诈行为后被清盘(Re Days International Ltd [2014] 1 HKLRD 20)。
就有可能是香港首次运用临时清盘程序以完成资产预先组装出售 (Egana),获得临时清盘人的任命。
代表银行委任接管人接管一间公司,以变现一宗飞机融资(甘泉航空) 项下的抵押权益,并于其后针对该航空公司创办人的仲裁中代表客户行事,以强制执行银行获提供的担保。
监管
代表核数师就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的调查作出回覆。
代表客户处理多项重大、具争讼性的监管事宜,包括由银行最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察的高度敏感事宜,包括:
- 处理监管调查机构的突击审查;
- 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法律程序中代表个人被告人行事,该名被告人为一家纽约对冲基金的雇员,被指涉及内幕交易及虚假交易;
- 代表个别人士出席不同监管机构安排的会面,或处理监管机构有关呈交文件的要求(该等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金管局、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现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以及警务处);
- 协助一家银行进行内部调查及拟备详细的调查报告;
- 处理有关执法及纪律的案件,包括拟备求情文件;
- 就评估员工适当性的方法是否合适一事向一家银行提供意见,并协助该银行评估其员工的持续适当性。
一般商业
代表某国际时装品牌处理有关一家零售及分销合资企业的股东纠纷,该纠纷涉及小股东被压迫以及要求公平公正清盘的声请(Quiksilver Greater China Ltd v Quiksilver Glorious Sun Licensing Ltd [2014] HKCFI 1306; [2014 ] 4 HKLRD 759)。
代表胜诉原告人在一宗主要案例中行事,该案在终审法院审理,涉及对一项不可抗力条款的诠释(Goldlion Properties Ltd v Regent National Enterprises Ltd [2009] HKCFA 58)。
代表一家国际投资银行处理一宗大额且高度敏感的租赁争议(对方为其业主),有关争议涉及香港及纽约高级管理层的失察。
代表客户处理有关娱乐合资企业的一宗股东纠纷,当中涉及违反受信责任、诈骗及压迫小股东的指控。
代表客户于澳洲的最高法院处理一宗税务上诉案件: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v Citylink Melbourne Limited [2006] HCA 35; (2006) 228 ALR 301。
雇佣
代表作为雇主的原告人处理一宗有关员工集体转投另一公司的案件。该案件的判决 (Tullett Prebon (Hong Kong) Ltd v Chan Yeung Fong Nick [2011] HKCFI 355)已成为香港有关非诉讼一方披露资料的主要案例。
代表作为雇主的原告人于HSBC Bank plc v Steven Andrew Wallace [2008] 1 HKLRD 613一案中行事,该案已成为香港有关执行雇佣关系终止后的限制的主要案例。
工作经历
- 祁卓信苏期殷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2021年
- 立祁律师事务所,2014年
- 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2008年
- 孖士打律师行,2007年
- Freehills (现为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2002年
教育背景
- 墨尔本大学商业法学硕士
- 蒙纳士大学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
执业资格
- 香港讼辨律师,2014年
- 香港高等法院,2008年
- 维多利亚最高法院,2003年